一、机构设置和任务
目前,我市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局都设立了国土资源信访机构,配有专门信访工作人员。其基本任务是:①、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有关土地、矿产问题的来信、来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解答和处理工作;②、按照职责权限,处理上级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对转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监督检查;③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信访事项;④及时综合分析来访来信中带有普通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⑤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制度;⑥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二、信访受理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下列信访事项:①本市内有较大影响的;②对县区国土局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③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
县区国土资源局受理本县区内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信访的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办理。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起30日内请求原机关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复查意见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