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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

(一)适用范围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2)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留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若探矿权是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5)矿区范围(以大于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标明拐点号及拐点坐标)、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6)注意的其它问题。
  2、申办采矿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营业执照;
  (3)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关于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提交申请区内勘查许可证的注销文件;
  (5)市级以上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安全生产方案;
  (6)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7)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8)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的,需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
   3、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开发方案的执行情况、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6)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7)矿山开采现状图;
  (8)矿山企业年检结果;
  (9)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10)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的资料。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②变更名称申请;
  ③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④矿山企业主管上级部门或单位关于变更名称的批准文件;
  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⑥缴纳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
  ⑦合作、合资等重组改制的矿山企业,须提交新公司章程;
  ⑧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
  ⑨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变更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①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②采矿证正、副本(原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
  ④扩大范围部分的矿产储量评审认定文件或地质资料;
  ⑤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变更矿区范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⑥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应有法定机构对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
  ⑦矿山企业年检结果、矿山开采现状图;
  ⑧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⑨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扩大部分的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面图;
  ⑩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登记表;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证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情况的证明材料;
  (4)矿区范围资源尚未采完停办矿山的,应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以及带有矿区范围的矿山开采现状图,并核销所消耗的储量;
  (5)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和关闭矿山报告,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申请采矿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
  (1)转让申请人。
  ①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②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③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④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和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⑥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2)受让申请人。
  ①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受让人若改变原开发利用方案,应重新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
  ③由银行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技术及设备的证明材料。
  7、申请采矿权出租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出租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采矿权租赁合同书;
  (4)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出租条件的证明材料;
  (5)出租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银行和会计事务所提供的资金证明材料;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承租人有关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8)承租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方案;
  (9)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8、采矿权抵押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人办理抵押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抵押合同;
  ②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③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2)采矿权人办理抵押解除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抵押解除的证明材料;
  ②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及工作程序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40个工作日完成。
     
(四)收费项目
  1、采矿权使用费
  2、采矿登记费
  3、采矿权价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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