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程序
一、采矿权审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程序: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提交资料----审批----
通知----公告
3、要件: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A、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B、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接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D、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及有关剖析图。
(2)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法人营业执照;
C、银行或会计事务所依法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的关于技
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D、安监部门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E、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F、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
有关资料;
G、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H、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I、以大于或等于1:1万的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
准图;
4、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自收到申请,审查后,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40日
内,作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
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二、采矿权审批结果公告
登记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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