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公开竞争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制造了条件,在具体工作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业务。
(1)由土地利用科或有关科室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土地储备状况、市场需求、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经主管局长审阅,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确定成立实施机构和前期工作事项等。
(2)局务会议审议,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地块位置、面积。
(3)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提交地价评估结果。
(4)向规划部门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城市建设规划的控制性指标文件。
(5)由利用科牵头,有关科室及储备中心人员配合,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局务会审定,报市政府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6)由局领导牵头组织的临时办事机构,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编制出让文件,面向社会发布公告信息,受理投标竞买单位、人员的申请。
(7)公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竞得文件、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
(8)按出让合同约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缴清了出让金(财务室出具证明文件),由利用科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竞得人或中标人交付土地,制发土地审批文件。
(9)地籍科根据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土地利用管理所下发任务书,土管所提供勘测登记资料及相关数据,经地籍科审核,局领导签发,制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给竞得人或中标人,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全部工作程序应在3个月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