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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依法收费

一、新增建设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宝政发[1994]第77号文件规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2年7月1日以前):
  县区:20~50元/平方米
  市区:40~70元/平方米
  2002年7月1日以后,按市政府[2002]33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耕地开垦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省实施办法》第19条、陕政发[2000]44号文件规定:
标准:按旱坡地、旱平地、水浇地类别,对农村居民点、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每平方米分别为3~5元;基础设施、国防、军事、党政机关、科教文化、经济适用性住房、储备粮库及各类生活用地等分别为5~10元;邮电、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分别为7~13元;工矿企业用地分别为10~18元;金融、商贸用地分别为12~20元;旅游、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休闲、娱乐业用地分别为19~25元。
  3、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市区:24元/平方米(2003年元月1日起市区调整为每平方米17元)
  山区:5元/平方米(麟游县、千阳县、陇县)
  东五县、凤县、太白县:7元/平方米
  4、征地管理费:
  ①依据[1992]价费字597号文件,2001年12月以后依据陕价费调发[2001]113号文件规定:
  ②标准(按征地费总额计算)
  A、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1%收取。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2.8%收取。
  B、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一次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1.4%收取;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的,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1.8%收取。
  C实行单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征地管理费从不超过1.1%收取。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在2000亩以下的,从不超过1.4%收取。
  ③征地管理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依据陕财规[2000]02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三级按1:1:8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5、新征用地防洪保安基金:水浇地800~1500元/亩,旱地300~800元/亩,菜地1000~1800元/亩。
二、宅基地
  1、造地费:3~5元/平方米
  2、耕地占用税:2~7元/平方米
  3、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
三、国有存量土地
  1、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租金: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凡租期在5年以上者,标准:0.5元~10元/平方米。
四、出让金收取依据:
  1、原国家土地局[92]1号令第26条
  2、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土市发[98]12号文件
  3、市政府宝政办发[94]77号文件
  4、市政府宝政发[2002]33号文件
五、契税收取依据(代财政部门收取)
  1、省政府陕政发[98]23号文件
  《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2、宝鸡市政府宝政发[98]64号
  《宝鸡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3、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土地局陕财农税[98]017号
  《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市财政局宝市农财税字[98]17号文件
  《关于确定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区土地管理局为契税代征代缴单位的通知》
  5、《契税暂行条例》
  6、标准:国有存量土地交易价或评估地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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